特殊需求兒童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一般而言,往往將「特殊兒童」與「身心障礙」畫上等號,認為「特殊兒童」就一定是「身心障礙兒童」,其實不然,在特殊教育領域中所指的特殊兒童是包括身心障礙類與資賦優異兩大類。
呈上述提及之兩大類,在特殊教育法中有兩條法規明確定義,第3條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下列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分為十三類: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自閉症、多重障礙、發展遲緩、其他障礙。
另第4條所稱資賦優異,指下列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分為六類: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術性向資賦優異、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創造能力資賦優異、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為了滿足有特殊需求兒童的教育,必須依據特殊兒童的學習能力與學習需求、優勢與限制能力後,設計符合學習能力的目標與內容,提供差異化的教學方法及各項支持,學到和多數兒童一樣的知識、知能或生活技能,協助發揮最大的學習效能。
依據特殊教育法訂定,特殊教育的實施,分為下列四階段:
教育階段 |
就學場所 |
學前教育 |
醫院、家庭、幼兒園、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 |
國民教育階段 |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
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
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 |
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