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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專欄】個別化教育計畫
公告時間:2022-06-17

【圖文專欄】個別化教育計畫

個別化教育計畫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lan (IEP)


  • 什麼是個別化教育計畫?

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lan,簡稱IEP )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教育服務的事先計畫、過程執行與成效檢討的依據,是為個別學生擬定之一年期完整教育方案,作為教學輔導與後續鑑定安置等教育行政和教學管理的工具。


  •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由來

個別化教育計畫源自美國,在1975年通過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簡稱94-142公法),明定需為每一位3至21歲的身心障礙兒童擬定與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以提供所有身心障礙兒童免費且適當的公立教育機會。該法可謂促使個別化教學具體實施的直接力量,也對特殊教育觀念及做法都有極其深遠的影響。

我國是在1997年修訂《特殊教育法》中,才開始明定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999)中詳細規範其内涵、參與人員及擬定與檢討的時間,正式將個別化教育計畫由一般的教育名詞變成法律上的用語,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的受教權與教育品質。


  •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

(一)基本項目: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清楚說明並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是運用團隊合作之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含:

  1.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二)教育需求評估: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多元文化背景(如:族群文化、宗教飲食習慣、性別)等,同時亦需考量學校與社區環境(如:設備、設施、資源)及心理環境(如:教師態度、師生間的接納與支持)對學生學習可能產生的影響。教育需求評估,應依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報告與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的評估項目,並註明學生優弱勢能力,和所需之教學、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三)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包含教育輔助器材、適性教材、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復健服務、家庭支持服務、校園中通用設計或無障礙環境等支持服務,以及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等考試服務項目。

(四)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應依據教育需求評估結果,並得參考部定必修課程(包括各領域課程綱要)、各領域(含專業群科)課程調整應用手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中該學習階段各核心素養相關之學習重點,進行擬定。至於校訂科目,則應參照學校課程計畫發展。


  • 個別化教育計畫何時訂定與檢討?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且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 個別化教育計畫如何訂定?
  1. 個別化教育計畫必須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評估,並成立個別化教育計畫小組,小組成員需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中,依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學校應確保身心障礙學生有權就所有影響其本人之事項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

  •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行政程序
  1. 須將身心障礙學生的課程規劃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融入學校課程計畫後,再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 個別化教育計畫需經家長同意後確實執行,若有意見得再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修正;若仍有爭議時,應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以書面方式向學校提起申訴。
  3. 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不通過達二次者,應再送主管機關審議。若主管機關認為該委員會不通過之決定係無理由者,學校應依該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

  •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注意事項

(一)個別化教育計畫團隊進行評估時,需檢視調整措施能否符合相關之客觀標準,包括:

  1. 相關性:該調整措施與有效實現該名身心障礙學生權利之目的具相關性。
  2. 比例性:該調整措施與 能為該名障礙者實現之權利符合比例。
  3. 可能性:該調整措施在事實上與法律上可能做到(如:現行科技可以做到的調整措施),或是實現該調整措施不會違反現行法律。
  4. 財政上的可行性:窮盡可得的財政支援還是可以提供。
  5. 經濟上的可行性:提供該調整措施不會危害義務承擔方(如:學校)之營運與生存,或實質傷害其核心功能之執行。

  ※若學生所提出的調整措施,不符合上述標準之任何一項,學校得拒絕調整。

(二)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團隊評估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確認之調整需求,若非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學校與教師須盡其義務與職責實踐該調整措施,以免使身心障礙學生遭排拒於普通教育系統之外,而違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4條所明定之教育權。


  • 適應體育服務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的檢核內容

參考潘正宸(2020,修改自McNamara et al. ,2019)之IEP會議適應體育課程檢核表,以利提供家長與服務提供者(即學校端),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前、會議期間、及會議結束前,有系統性共通對話的建議內容。

使用此檢核表作為工具,可確保IEP團隊明確提供符合您孩子需求的體育課程教學與服務。

  • 請與IEP團隊討論適應體育課程服務的每個部分。
  • 對於不確定之處,務必在會議中提問。
  • 在完全理解並與校方達成一致前,請勿簽名同意IEP內容。
  • 記錄下任何問題,將您的問題寫入IEP文件中家長可填寫意見的相關欄位。

請確認下列檢核事項,是否雙方已充分溝通

一、在會議前

為了能符合會議正當程序,IEP團隊成員有提供您對於在IEP進行程序中父母的相關權利的影本以供瞭解。

1.您是否有透過書面和口頭的方式對校方要求實施一些孩子在體育課程需要的評估?

 

 

2.您知道學校為您的孩子提供的體育課程和服務內容有哪些:

(1)已擬定好體育課程學年/學期目標的IEP。

(2)審視課程進度及學習表現,應與學業成績單具關聯性,在成績單上同時也能反映出學習進度及表現。

 

 

二、會議期間

以下部份,是當在IEP會議時,用來評估及說明接受孩子現況能力、優弱勢能力、及有關課程支持,及當孩子經評估後,用以說明建議不需適應體育課程服務。

1.教師具備動作發展和體育知識的專業背景,並且能評估您孩子的運動技能和能力。

 

 

2.體育課程的專業團隊(如:適應體育教師、物理治療師)針對您孩子身體技能和其他領域(如:認知能力與社交技巧)做評估。

 

 

3.使用多元評量方法,並獲得其評估結果與資料。(如粗動作發展評量TGMD-3、Brockport體適能評估、過去教育階段資料、真實性評量、或動作技能檢核表等)。

 

 

4.如果您的孩子被建議接受適應體育服務,校方應參加會議以提供評估結果及適應體育課程內容。若校方無人員出席,應與您聯繫並獲同意,校方也已提供所有適應體育服務的IEP相關內容。

 

 

(一)能力現況及功能性表現:

IEP團隊對於您孩子的能力現況及功能性表現有充分的討論,包含以下內容:

1.描述現況能力與其年級學業能力基準的狀況。

 

 

2.具備最近一次體育課程評估及結果的紀錄。

 

 

3.描述現況能力、需求及任何其他有關體育表現相關的面向。

 

 

4.描述體育課程中社交參與及與同儕互動的情況。

 

 

5.描述您孩子對體育課程內容的認知理解程度。

 

 

(二)學年及學期目標:

若校方評估應提供適應體育課程服務,應同時要擬定學年及學期目標,以瞭解其預期進展。

1.學年及學期目標應與「能力現況與功能性表現」的內容相互呼應。

 

 

2.學年及學期目標符合您孩子就讀年級的體育課程綱要。

 

 

3.學年及學期目標符合您孩子的能力及興趣,且具體明確。

 

 

4.學年及學期目標對您孩子是有意義的、可衡量的、可觀察、且實際的。

 

 

5.體育教師或適應體育教師有與您溝通孩子在IEP中,學年及學期目標進展情形的情況。

 

 

(三)課程與支持服務

1.您瞭解孩子所接受體育課程的環境(例如是融合班級型態、或與集中式特教班的同學一同上課等)。

 

 

2.您瞭解學校所提供體育課程的安置選項,是以該校「最少限制環境」原則所提供的環境。

 

 

3.IEP記錄了孩子將接受適應體育服務的頻率與持續時間。

 

 

4.為您孩子上體育課的體育教師,是合格且具適應體育教學能力的教師。

 

 

(四)支持策略

校方提供所提供的支持策略,使您孩子盡可能能與同儕一同參與體育課程或課外相關活動。

1.提供合宜的教學支持(如:結構化的圖片行事曆、教師助理員)。

 

 

2.提供合宜的課程調整(如:內容調整、分數調整)。

 

 

3.提供合宜的社會/行為支持(如:行為契約、增強系統)。

 

 

4.提供合宜的物理/環境支持(如:調整設備、輔具)。

 

 

(五)中學後的轉銜規劃

這部份是在您的孩子符合資格時,所啟動進行的,其年齡可最早於14歲,以不超過16歲為原則。

IEP團隊能充分:

 

 

1.討論鄰近社區內有那些體育及休閒活動的內容,可以加入體育課程中。

 

 

2.考量鄰近社區內體育及休閒活動參與的機會,哪些是孩子喜歡、哪些是孩子不喜歡的。

 

 

3.可擬定具體可衡量的學年及學期目標,使孩子成功參與鄰近社區裡的體育及休閒活動。

 

 

4.與孩子討論所喜歡的體育和休閒活動,及參與時可預見的困難,並討論排除困難的方法。

 

 

三、會議結束時需考量的其他問題會議結束時需考量的其他問

1.普通體育教師和適應體育教師都各有一份孩子的IEP影本。

 

 

2.IEP團隊充分討論是否需要延續全學年適應體育課程,以盡可能讓孩子不會失去已學過的知識和技能。

 

 

3.IEP團隊充分討論孩子是否需要進行,體育課程中的功能性行為評量及其行為介入的計劃,以確保孩子有進步及達到體育課程的目標

 

 

4.IEP團隊充分討論孩子將如何參加課外體育及休閒活動(如:籃球隊、游泳隊)。

 

 

 


  • 參考資料
  1.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https://sencir.spc.ntnu.edu.tw/GoWeb/include/index.php?Page=6-C-7
  2. 特殊教育法(108)
  3.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9)
  4. 盧台華、林燕玲、柯懿真、鄒小蘭(2020)。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與執行。
  5. 林素貞(2021)。如何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從特殊教育課程導入。
  6. 潘正宸. (2020). 談家長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的適應體育課程品質檢核. 身心障礙研究季刊, 18(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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